目前美国市场燃气烤箱灶的主要市场被美国、欧洲、日本及韩国品牌占据,中国工厂对于燃气烤箱灶自主品牌的研发和代工远低于白电产品,如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对市场影响率及占有率。UL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独立从事安全科学事业的公司,帮助国内企业及认证人员更好理解燃气烤箱灶北美市场准入条件。

美国能源署DOE、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能源部CEC及加拿大能源部NRcan在能源法规层面上都是属于强制要求,并实施能源产品注册备案制度。DOE要求出现在美国法规CFR列名的产品进行注册备案,产品注册备案的状态每两周在DOE官方网站进行更新。

对于进入美国的家用燃气烤箱灶必须在DOE方网站进行注册备案:

两种注册方式

1)制造商或是经销商直接注册

2)第三方机构代理注册

如果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理注册,则需要制造商或经销商授权“第三方机构代理授权书”,该授权书在美国能源署网站直接下载。

美国能源署DOE对于所提供报告的实验室资质没有强制要求,规定报告提交人确保提交资料的正确性、有效性及准确性,承担注册备案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美国能源署DOE使用市场抽检规则来验证产品能效的符合性。

尽管美国能源署DOE对于所提供报告的实验室资质没有强制要求,但是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CEC对实验室资质的要求条件解读:

● 注册DOE所需要提交的报告也必须来自被授权的实验室

● CEC要求所提交的产品测试报告必须是来自CEC注册备案的实验室

● 加拿大NRcan同样要求所提交的产品测试报告必须是来自在NRcan注册备案的实验室

美国能源署DOE制定了燃气烤箱及灶具的测试方法为 Appendix I to Subpart B of Part 430。美国家电协会AHAM在2016年经过比对测试,针对DOE制定的烤箱及灶具的测试方法提出产品测试结果“可重复性&可再现性”的异议。截止目前,该测试方法为待定状态。

虽然燃气烤箱及灶具的测试方法为待定,但是不会影响美国能源署对烤箱灶在法规层面的强制要求。美国最早于1990年提出对燃气烤箱灶能效控制的结构要求,根据Title 10 → Chapter II → Subchapter D → Part 430 → Subpart C → §430.32 (j)1) 和 2) 中规定对于带电源线或是不带电源线的产品都要符合结构要求:“不能有持续燃烧的长明火”。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CEC和加拿大NRcan的测试要求及结构要求是参考美国能源署DOE制定的燃气烤箱及灶具测试方法 Appendix I to Subpart B of Part 430及结构要求进行验证。

到目前为止,美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加拿大强制注册备案的常规燃气产品有家用烤箱灶、家用灶具、家用热水器、家用干衣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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