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防护设备的法规 (EU) 2016/425

最新更新:02/02/2021

2016 年 3 月 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个人防护设备和废除理事会指令 89/686/EEC(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起生效)的决议。

(EU) 2016/425法规的目的是在保护健康和用户安全方面确保所有成员国的个人防护设备 (PPE) 的通用标准,同时实现 PPE 在联盟内的自由流动。

该法规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个人防护设备,但例如,武装部队使用的个人防护设备、个人个人防护设备的某些私人用途以及受其他规则约束的个人防护设备(例如海船上的个人防护设备、摩托车头盔等)。

定义

该法规包括以下术语的定义:个人防护设备、在市场上提供、投放市场、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经济运营商、技术规范、协调标准、认证、国家认证机构、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机构、召回、撤回、联盟协调立法、CE 标志。

内容

所有 PPE 均应遵守该法规,不得危及人身和财产。所有 PPE 都应满足某些健康和安全要求(附件 II),这些要求需要在 PPE 的“欧盟符合性声明”中指定。成员国应确保市场上的自由流动,但可能会规定使用 PPE 的特殊要求。合格评定是制造商的义务,也适用于进口 PPE。 PPE 必须附有用户语言的说明和联系方式。

本法规规定了管理 PPE 上 CE 标志的具体规则。

法规 (EC) No 765/2008 规定了合格评定机构的认证、市场监督和控制以及 CE 标志的一般原则。

三种风险类别建立了不同的适用合格评定程序。

该条例的进一步规定如下:

合格评定机构-欧盟授权公告机构NB

工会市场监督、进入工会市场的 PPE 控制和工会保障程序

授权和实施行为

过渡和最终条款

附件

 

PPE的风险类别,可以分为1类,2类,3类

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PPE 技术文档

内部生产控制

欧盟型式检验

符合基于内部生产控制的类型

符合基于内部生产控制的类型加上随机监督的产品检查

符合基于生产过程质量保证的类型

欧盟符合性声明 No …(表格)

相关表(关于指令 89/686/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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