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EU) 2018/2005,修订REACH法规限制篇(附录XVII)第51条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的管控要求,新增了对DIBP的管控,扩大了四种邻苯物质管控范围,将非玩具及儿童护理类产品也纳入了管控。法规将于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管控条款
物质 | 管控要求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CAS号:117-81-7)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CAS号:84-74-2)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CAS号:85-68-7)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CAS号:84-69-5) | 1. 禁止含有四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DIBP)中单一种或四种加和浓度等于或大于0.1%的塑化材料用于玩具和儿童护理品。 2. 禁止含有三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中单一种或三种加和浓度等于或大于0.1%的塑化材料用于玩具和儿童护理品投放市场。 另外,从2020年7月7日起,禁止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单独或者与其它三种邻苯加和浓度等于或大于0.1%的塑化材料用于玩具和儿童护理品投放市场。 3. 从2020年7月7日起,禁止含有四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DIBP)中单一种或四种加和浓度等于或大于0.1%的塑化材料的物品上市。 4. 第3段不适用于: a. 专门为工业或农业使用,或只在户外使用的物品,前提是没有与人体粘膜接触或长时间与皮肤接触的塑化材料; b. 2024年1月7号以前投放市场的飞机,或不论何时投放市场专门用于维修或修理这些飞机,且对飞机的安全及适航性至关重要的物品; c. 在2024年1月7日以前投入市场,属于2007/46/EC 号指令范围内的机动车辆,或不论何时投放市场专门用于维修或修理这些车辆的物品,且没有这些物品车辆无法正常使用; d. 2020年7月7日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e. 测量装置及其供实验室使用的部件; f. 属于(EC)No 1935/2004或(EC) No 10/2011 (*)范围内的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或物品; g. 属于90/385/EEC,93/42/EEC或98/79/EC范围内的医疗设备及其部件; h. 属于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i. 属于(EC)No 726/2004,2001/82/EC或2001/83/EC范围内的药品直接包装; j. 在第1和第2段范围内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品。 5. 就1,2,3段及第4段(a)而言: a. “塑化材料”指以下均质材料中的任何一种: ——表面涂料、防滑涂料整理,贴花,印刷设计涂层; b. “长时间皮肤接触”是指每天持续接触时间超过10分钟或每天间歇接触时间超过30分钟。 c. “儿童护理产品”是指任何旨在促进儿童睡眠、放松、卫生、儿童的喂养或吸吮的产品。 6. 对于第4段(b)而言:“飞机”指下列之一: a.根据(EC)216/2008颁发的型号证书或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缔约国的国家条例颁发的设计批准而生产的民用飞机,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根据1944年 12月7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签发适航证书的民用飞机; b.军用飞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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