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用品
,
不可使用过程中产生小部件
,
从而导致哽塞、吸入、或吞咽等风险。为此,
CPSC
根据
CPSIA
第
102(a)(2)
部分的规定,要求儿童产品从
2009
年
2
月
15
日开始,必须由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进行小部件的检测
,
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后
,
才能在美国进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
CPSC
于
2008
年
11
月
17
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小部件测试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要求(
Html,pdf
)。
小部件的要求和测试是在
16 CFR Part1501
和
1500.50-53
中规定的,下面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此法规防止三岁以下儿童可能将小部件“放入口中”后因哽塞、吸入、或吞咽导致死亡和受伤。它禁止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一些玩具和其他物品,而这些玩具和物品本身属于或包含小部件,或当破碎时会产生小部件。
此法规针对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许多不同的物品,如玩具、娃娃、拼图扳、婴儿家具和设备、以及运动玩具等。
在判断一个玩具是否适用于三岁以下儿童时,主要根据以下几点:制造商的声明,如在标签上所指的年龄声明;对该产品的广告、推销和销售活动情况;产品是否被普遍认为是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判断标准可以参考
CPSC
出版的《制造商的玩具使用年龄标签简要指南:使玩具特点符合儿童年龄》
玩具和产品在撞击、弯曲、扭曲、绷紧和压缩测试后不能出现能完全进入小部件圆筒的碎片,该测试圆筒有
2.25
英寸长,
1.25
英寸宽,大约是一个三岁以下儿童充分扩张的喉头大小。这些测试模拟三岁以下儿童在正常使用和滥用的情况下经受的力量。若这些力量导致玩具和产品破裂而出现能进入圆筒的碎块,其对三岁以下儿童就具有窒息、吸入和咽入的危险。
16CFR 1500.51
包含测试程序以及模拟
0~18
个月的婴儿使用和滥用的力量;
16 CFR 1500.52
包含测试程序和模拟
18~36
个月儿童使用和滥用的力量。
测试时,如果小部件能够完全容入圆筒中,即小部件的
*
上端低于圆筒的上表面,则该小部件不合格。
除了小部件要求之外,所有的儿童产品都必须满足
CPSC
的其他法规要求
,
如不得有危险的锐利尖头(
16 CFR 1500.48
)或边缘(
16CFR 1500.49
);油漆或其他类似表面涂料中的铅含量不能超过
0.06%
(
16 CFR 1303
);其他有害化学物质(
16 CFR1500.3(a)(15)
);以及易燃性要求(
16 CFR 1500.44
)。
此外,其他一些特殊产品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法规,如:安抚奶嘴(
16 CFR 1511
),拨浪鼓(
16 CFR1510
),摇篮(
16 CFR 1508, 1509
),婴儿枕头和垫子(
16 CFR1500.18(a)(16)
),学步车、婴儿绷床和跳床(
16 CFR 1500.18(a)(6)
),电动玩具(
16 CFR1505
),娃娃、毛绒玩具和其他能导致伤口和刺伤的产品(
16 CFR 1500.18(a)(1), (2), (3)
),小球(
16CFR 1500.18(a)(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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