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护发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由抗静电剂、柔软剂和各种护发剂配制而成的乳状产品,用于漂洗头发、使头发有 光泽且易于梳理的漂洗型护发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
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要求 3.1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3.2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3.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卫生指标 :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2 感观指标
4.2.1 外观、色泽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4.2.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4.3 理化指标
4.3.1 耐热
4.3.1.1 仪器
a)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b) 试管:φ20mm×120mm。
4.3.1.2 操作程序 将试样分别倒入2支φ20mm×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0±1)℃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4.3.2 耐寒 4
.3.2.1 仪器
a)冰箱:温控精度±1℃;
b) 试管:φ20mm×120mm。
4.3.2.2 操作程序 将试样分别倒入2支φ20mm×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5℃~-10℃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4.3.3 pH 按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4.3.4 总固体 4.3.4.1 仪器
a) 温度计:精度0.2℃;
b) 分析天平:精度0.0002g;
c) 恒温烘箱:精度±1℃;
d) 扁形称量瓶:100mL;
e) 干燥器。
4.3.4.2 操作程序 在烘干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称取试样2g(精确至0.0002g),于(105±1)℃恒温烘箱内烘干3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其质量(精确至0.0002g)。 4.3.4.3 结果表示 总固体的含量,数值以%表示,按公式(1)计算。 总固体(%)= m3 – m1 ×100 m2 –
m1 式中:
m1 ——空扁形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 ——烘干前试样和烧杯的质量,单位为克(g);
m3 ——烘干后残余物和烧杯的质量,单位为克(g)。
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0中
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执行。
6.2 包装 按QB/T 1685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检测热线:15918506719 李经理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