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本月10日,欧盟REACh法规中关于高度关注物质(SVHC)管控模式重大更新,SVHC的浓度含量应当该以各个独立的单独的组件(例如,皮革、纺织品、聚合物或金属配件)为单位进行计算,而不是再以整个物品的重量为单位进行计算。
REACh法规于2007年六月开始生效。多年以来,REACh已经被众多主流鞋履、皮具或服装品牌列入其RSL(受限物质清单)中。然而,对于它的解读有时还是会给我们带了惊喜。
在欧洲的REACh法规规定之下,一双鞋,一个皮具用品或一副手套都被算作物品。任何在欧洲市场流通的物品,都必须符合一般产品安全要求的指令2001/95/ EC的规定。REACh从规范化学物质使用这个角度补充了该要求。
为此, CTC希望为您解析下有关该基础性立法的几点主要原则。
受限制的相关物质
有些材料(例如纺织品)、物品(例如儿童护理品),或是跟使用相关的(例如与皮肤接触的物品)都不能超过法规的阈值限制。
例如,致癌的芳香胺在任何可能直接或长期接触皮肤的皮革纺织物中的浓度,必须小于30毫克/公斤。六价铬,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地,只要接触到皮肤,无论该接触的持续时间,在皮革制品中的使用剂量都被限制设定为3毫克/千克。
在REACh法规的附件XVII上,有这些阈值的相关信息,详细的描述了在制造时、投放市场时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时的限制。附件XVII不是特定于皮革、鞋类、皮革制品和手套等行业,其中包括针对其他行业或其他类型物品的要求。总体而言,用于服装和鞋类的相关限制大约在20条左右。
如果物品内相关物质检测浓度高于附件XVII的门槛限制,它将不能被投放在欧洲市场上,无论其是否是在欧盟国家进行生产。
其他欧洲立法也对物品中的化学物质进行了相关限制。比如,第 850/2004号条例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规定(即所谓的“POP条例”)。一些成员国也有其具体的国家限制(例如丹麦对物品中铅成分使用有限制)。
高度关注物质
REACh针对确认为需要高度关注的物质制订了特殊要求(这些物质被称为SVHC,代表了“需高度关注的物质”)。物质需符合下列至少一个标准:
- 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类别1A或1B(CMR);
- 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
- 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
- 有科学证据表明可能严重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的物质,例如,内分泌干扰物。
通过在REACh法规附件XIV中列出相关SVHC物质,欧盟的目的是禁用这些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