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标识:
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它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贸易交易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是仲裁和司法机构采信的依据。CMA一般只对第三方实验室,也包括小部分特定的第二方实验室,范围比较小,一般跟审查认可一起,只有经过政府的授权才有资格。
2016年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指出,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在中国境内,只有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机构,方能出具具有社会证明作用的报告;也只有加盖了CMA标识的报告,才具有社会证明作用。
与CNAS标识的使用规定不一样,若检测报告中有部分项目未获CMA资质认定,报告就不允许使用CMA标识。
CNAS标识:
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CNAS(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的缩写)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标识表明质检中心的检测能力和设备能力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是什么实验室都可以申请认可,只要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通过认可就可以发证,包括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企业甚至个人实验室等等,范围很广。
CNAS认可是一种自愿行为。CNAS已与亚太地区实验室认可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签订了互认协议(APLAC-MRA、ILAC-MRA)。因此,加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可以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减少产品出口过程中的重复检测。
若检测报告中的部分项目未获CNAS认可,报告上也可使用CNAS标识,但需在报告中标注未获认可的项目。
CAL标识
表明该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CAL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符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授予的权威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使用的授权标志,可以承担国家行政机构下达的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也可以出具带有CAL、CMA标识的检验报告。授予前该机构必须经过了CMA资质认定,否则不能授予。
CAL的法律依据是1985年的《标准化法》第19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但2017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删除了上述条款,意味着今后CAL标识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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